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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造句

"诉讼标的"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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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离婚诉讼中诉讼标的的认定
  • 刑事诉讼标的之单一性与同一性探究
  • 最后在完善起诉制度、答辩与证据交换制度、释明权等制度中体现诉讼标的的作用。
  •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 最后,对代位诉讼过程中可能形成数诉的具体形态和处理办法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
  • 对诉权、当事人、诉讼标的、判决效力等与本文所论述问题有关的概念作出理论上的廓清,为下文论述的展开作出铺垫。
  • 诉讼标的理论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的核心理论之一,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 最后,通过探讨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中所具有的功能,阐明在我国研究诉讼标的的理论意义。第二章,对各种诉讼标的学说简介与评析。
  • 诉讼标的识别的几种学说中,笔者认为二撇说有更大的合理性并以其作为诉腑的识别的标准,从而诉之变更也就有诉之声明变更及原因事实变更。
  • 而在我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研究则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诸如诉讼标的的含义、功能与识别标准等问题均未展开广泛而充分的探讨。
  • 诉讼标的造句挺难的,這是一个万能造句的方法
  • 紧接着从理论研究、诉讼立法、司法实践三方面对我国诉讼标的理论现状加以评析,突出在我国研究诉讼标的理论的现实紧迫性。
  • 首先,对诉讼标的理论作了简述,分别对“一个诉讼标的,两个基础法律关系观” 、 “两上诉讼标的观” 、 “一个诉讼标的观”作了介绍和评析。
  • 第一章,对我国研究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意义进行论述。本章首先从诉讼标的含义入手,从历史渊源与具体词义两方面进行考察,揭示出诉讼标的含义。
  • 首先,文章指出我国诉之变更制度中存在的一个掷问题是:对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这两个概念未能达成认识上的一致;有主张诉讼请求为诉腑的或诉之声明这两种观点。
  • 其次,在批判上述诸观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和审判的实际过程,从程序公正的角度,大胆提出了“ ‘一主一辅’两个诉讼标的观” 。
  •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影响到对前诉和后诉是否同一的判断,而其范围的大小则取决于诉讼标的,采取以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的旧实体法学说,则既判力范围小,采取诉讼请求为诉讼标的的诉讼法学说,则既判力范围大。
  • 维护司法公正原则,是完善民事抗诉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体现了制定这项制度的目的;适度干预原则在强调对违法民事行为进行干预的同时,指出这种干预应是适度的。抗诉的适度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二是维护法院裁判的既判力。诉讼效益原则指出,民事抗诉制度应以最少量的诉讼投入获得最优化的诉讼效果,对于那些虽在技术上存在不足或缺憾之处但不损害公益的生效裁判,若提出抗诉可能导致人力物力的支出比裁判所涉及的诉讼标的额更大或造成当事人的无端讼累,抗诉机关不宜提出抗诉。
  • 正文部分由三章组成:第一章“民事再审之诉的基本理论问题”主要分析了民事再审之诉的概念、性质、诉讼标的、诉的利益等内容,指出民事再审之诉是发动再审程序的基本方式,其性质属于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再审之诉的诉讼标的即原审诉讼标的,再审之诉的法定事由是判断再审之诉的利益的重要标准之一。
  • 笔者认为,国际民事管辖权积极冲突的构成,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 1 )当事人就同一诉讼标的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 ( 2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对该同一诉讼标的均具有合格管辖权; ( 3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均受理同一诉讼案件。
  • 本文试图从代位权诉讼的概念、诉权、管辖、诉讼标的、代位权诉讼既判力之作用范围及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与诉讼权利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探索和论述,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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