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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此即彼造句

"非此即彼"是什么意思  
造句与例句手机版
  • 我们要么打,要么不打,非此即彼,没有别的出路。
  • 它会只有一种制度,非此即彼
  • 你用是回答非此即彼的问题。
  • 摘要通常认为,形而上学是“非此即彼”的绝对化思维方式。
  • 市场有失灵,政府管制也同样有缺陷,现实的选择并不是非此即彼,而应该是对同样具有缺陷的二者的权衡。
  • 这已不再是“最初的微生物要不是发源于地球,就是来自外层空间”这种非此即彼的问题。
  • 互补反义词具有这样的特征,否定其中一个就意味着肯定另一个。也就是说,是一个非此即彼、非彼即此的问题。
  • 正如斯坦福大学的经济学家艾伦?曼勒和电力研究所的理查德?瑞奇在《自然》杂志上讨论的那样,这并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问题。
  • 科斯和张五常的企业理论可以看作是建立在这样一个非此即彼的假定之上:或者假定产品的数量和质量维度给定不变,或者假定所有的产品创意的交易费用为零。
  • 传统的聚类分析是一种硬划分,它把每个待辨识的对象严格地划分到某个类中,具有非此即彼的性质,因此这种分类的类别界限是分明的。
  • 非此即彼造句挺难的,這是一个万能造句的方法
  • 当然,市场政策和行政手段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利用市场也涉及到价格、税收、财政、产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方方面面
  • 然而我们在讨论语文学科性质问题的时候,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论的影响,认为人文性和工具性没有内在的统一性,无法统一于一个事物(语文学科)身上。
  • 另一方面,模糊集合理论对经典集合论进行扩展,突破了经典集合“非此即彼”的精确二值逻辑,使得集合元素的归属状态在集合元素与非集合元素之间有一个平滑的过渡。
  • 根据我国通行的罪过形式理论,一种犯罪只能有绝对排它的一种罪过形式:或是故意,或是过失,非此即彼,而不可能跨种越类、亦此亦彼。同时,现行刑法明文规定: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
  • 模糊系统缺乏自学习能力,隶属度函数和模糊规则的选取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且依赖于专家;神经网络所获得的输入输出关系无法用容易被人接受的方式表示出来,存在非此即彼的绝对性,使诊断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
  • 但这条道路也会是异常的蜿蜒曲折,因为在这一过程中,经济增长与金融风险、垄断权力与市场机制等矛盾时时刻刻都交织在一起,改革不可能将矛盾的双方一刀切断, “非此即彼" ,也不可能从现实一步跨越到理想,而只能是对每一个环节不断地加以调整和修正,使之逐渐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 是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一个新阶段,跳出了非此即彼的思维定势,实现了两种制度的优势互补,改变了政府供给公共服务,市场供给私人物品和服务的两元分离的格局。
  • 以往对价值观的跨文化研究往往夸大了差异,或者没有辨别差异的层面,对中美价值观的概括大多是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极端做法。
  • 二以立宪意义的规则型构为基点,阐述了演化理性、建构理性和多中心理论等,在现代社会的规则型构和秩序安排的不同层面上,都有其不可替代的指导作用;并以“体制转型”的复杂性和网络化特征为例,剖析了“对于”认识模式,即“非此即彼” 、 “抑此扬彼”式地观察事物、解决问题之方法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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