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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决议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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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论述了股东大会决议的意义、性质。
  • 建立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是股东大会这一制度存在的必然要求,是保障股东这一公司权益最终所有人利益的必然要求。
  •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 前言概要介绍了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及其股东的意义和本文构思的基本思路。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上市公司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载明“本回购方案尚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
  • 股东大会决议是由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按其持有的股份数行使表决权并按照多数决原则形成的公司意思表示,属于法律行为的范畴。
  • 第一百六十二条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 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决议存在瑕疵时的救济途径,并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的建议。
  • 第一百七十二条: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 股东大会决议造句挺难的,這是一个万能造句的方法
  • 股东大会决议是指在公司股东大会上,由股东依所持股份数行使表决权并按照多数决原则形成的公司意思,是实现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意思机关机能的方式。
  •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 按照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公司上一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保险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的公积金应当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的资本。
  • 本文选取了从1998年到现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增发a股的53家公司作为样本,考察我国a股市场在公司增发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公告日) 、发行日和上市日的市场反应,并研究市场反应的主要影响因素,从而分析是否存在增发的“机会之窗” 。
  • 股东大会决议是指在公司股东大会上,由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数行使表决权并按照多数决原则形成的公司的意思表示,是股东大会作为最高意思机关实现其机能的方式。
  • 本文通过介绍股东大会决议的重要意义展开全文,借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的重要性说明本文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然后文章深入探讨了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事由、股东大会瑕疵决议的效力评价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主张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从非司法救济与司法救济两个层面,构建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救济制度;最后立足于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的制度安排现状,提出完善意见,落实本文写作意义。
  • 本文主要针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中的诉讼类别和诉讼事由的立法例进行了比较,并分析总结出了三种诉讼类别划分形态和各诉讼类别即无效之诉、撤销之诉、确认决议不存在之诉和不当决议取消、变更之诉的诉讼事由,且进一步指出了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诉讼的诉讼事由主要为决议过程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或违反法律。在比较分析各国和地区立法例从而对该项制度有了一个粗浅的认识后,本文开始探寻该项制度的建立原则和理论依据。股东大会决议的安定性和对程序的尊重是建立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必须遵循的两大原则。
  • 针对目前存在的“股东会形式化”言论并进而怀疑股东会存在必要性的观点,本文提出了反对意见,并进一步阐述了在考虑维护股东会地位、维持公司法的现有组织结构体系、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和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易于产生瑕疵决议的现实的前提下,建立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的必要性。作为一项世界性制度,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已得到充分的发展,并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对各国和地区的该项制度的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将为我国在此制度上的立法提供有益的启示。
  • 最后,针对我国目前立法中此项制度的缺失,比较借鉴各国和地区的立法例,建构了我国的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确立了无效之诉、撤销之诉和确认决议不存在之诉三类诉讼体制,并且设定对股东会决议中的轻微违法由法官裁量决定是否影响决议的效力,对不影响决议效力的轻微违法移交行政机关处理。此外,还对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的法律后果、该项制度的立法方式、诉讼的当事人、损害赔偿问题、诉之合并及撤销之诉的除斥期间等一一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
  • 本文第二部分“表决权基本理论的研究” ,即是从表决权的涵义、性质、分类、权利内容、权利主体和权利的形成来构造表决权权利体系的基本框架,并在其中尝试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 、澄清基本概念上的混乱,如表决权、表决权的行使和股东大会决议之间不同的法律涵义、性质、效果和价值; 2 、正视权利证券化、股份多样化和股本多元化对表决权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特别是表决权所附属的股东权因社会经济变化和商业化目的驱使而日益复杂,在一定程度使表决权的经济性功能和社会性功能突显出来; 3 、比较各国不同的法律规定,结合其制度背景,以期对我国的表决权权利体系的建设有所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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