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霍浪费罪造句
- 增设“挥霍浪费罪”不是一个对症的好办法。
- 其实,公款吃喝者已经对国家财产进行了侵占,应当通过立法,在刑法中设立“挥霍浪费罪”。
- 唯有取缔名不副实的“公务接待”,“挥霍浪费”才能有标准,增设“挥霍浪费罪”才有意义。
- 那么,在普遍而强势的公款吃喝潜规则面前,一条“挥霍浪费罪”的新罪名,又能唬住多少人呢?
- 在此背景下增设“挥霍浪费罪”,就好比立法规定“土地闲置两年要无偿没收”却没有一块土地真被没收一样,徒添具文一张而已。
- 一个司法上的技术难题在于,人大代表明知财政预算中公务消费的比例过高,却仍然投了赞成票,这是不是“挥霍浪费罪”的“共犯”。
- 》中没有“挥霍浪费罪”,但惩治公款吃喝并非无法可依,在这个问题上,中国并不缺少旨在对公款吃喝行为进行约束和制裁的法律,缺少的是保障这些法律能够严格执行的法治环境和法治文化。
- 挥霍浪费罪,是由人大代表赵林中提出的一个新罪名,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最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遏制过度应酬、公款吃喝的建议》,认为“公款吃喝者侵占和浪费了社会财产,应当对此通过立法定罪”,建议修改刑法,设立“挥霍浪费罪”,以遏制屡禁不止的公款吃喝之风。
- 用挥霍浪费罪造句挺难的,這是一个万能造句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