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责任造句
- 有利于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条款)或类似的条款,应视为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条款。
- 承运人责任期间之再探讨
- 谈实际承运人责任的双重属性
- 论我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
- 中承运人责任若干问题的探讨
- 海峡两岸货物承运人责任之比较研究
- 承运人责任条款
- 其中的承运人责任基础问题,更是海商法修改中面临的一大难题。
- 第六十一条本章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
- 摘要海上承运人的责任制度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内容当属海上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 用承运人责任造句挺难的,這是一个万能造句的方法
- 其次便是国际货运法中的承运人责任体系,包括承运人责任基础,以及迟延交付责任,绕航责任等。
- 得出的结论是:我国水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应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加上责任限制制度。
- 第四十五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在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和义务之外,增加其责任和义务。
- 承运人责任保险集多种责任保险于一身,能够根据被保险人无船承运人运输活动中涉及的常见风险提供量体裁衣般的保障。
- 通过这部分的论述,从理论上对这一责任进行界定,展现承运人责任由轻到重的发展趋势,分析不同责任期间规定的利弊。
- 在这种情况下,以“促进海事法各领域的统一”为宗旨的cmi决定起草一个新的国际公约,以期重新达到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国际统一。
- 本文拟对cmi起草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建议稿中与承运人责任相关的制度,以比较研究的方法作一探讨,以探究其规定的内涵,把握当今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国际统一趋势。
- 第二节介绍了与承运人责任相关的定义。包括运输合同、电子商务、运输单证以及托运人等。建议稿将运输合同扩展至多式联运,并规定了有限制的网状责任制。
- 第一百三十条任何旨在免除本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本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条款,均属无效;但是,此种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整个航空运输合同的效力。
- 自1907年以来, cmi就一直致力于海上货物运输法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国际统一,并于1924年制定了海牙规则,开创了承运人责任制度统一的先河,随着1968年修订海牙规则维斯比议定书的通过,统一的程度有所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