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消灭造句
- “失足未必千古恨,‘前科消灭’换新生!
- 许多国家刑法理论或刑事立法中都有前科消灭的规定。
- 14.《前科消灭制度评析与设计》,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
- 5、《前科消灭的诉讼价值研究》,2004年院级重点项目,项目参加人,已结题。
- 2、《前科消灭的诉讼价值研究》,2004年院级重点项目,项目负责人,已结题。
- 21.《前科消灭制度及其在中国刑事法律中之建构》,载《刑事法探究》2007年第1辑。
- “乐陵法院试行‘前科消灭’是在填补中国司法空白而作出的大胆尝试和努力,应当得到肯定和支持!
- 为避免与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失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办法,并不是无条件的“消灭”。
- 前科消灭是指受有罪判决并被科刑的人在服刑期满或免除刑罚后,在一定的期间内未犯新罪,即视为没有前科。
- 在我国,传统的单一刑事政策下的前科消灭、复权等制度,是难以实现其追求的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的理想的。
- 用前科消灭造句挺难的,這是一个万能造句的方法
- 前科消灭和撤销或假释制度有助于解除具有前科的犯罪人的精神负担,增强其重新作人的信心和勇气,促使犯罪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 而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应该借鉴外国关于前科消灭的先进经验,在结合本国的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对前科消灭制度进行法律“移植” 。
- 以此为契机,2008年年初,中央政法委即派出调查工作组专程到四川省彭州市调研少年犯“前科消灭”试行工作情况,对四川彭州试行“前科消灭”制度给予了充分肯定。
- 据悉,经乐陵市法院少年法庭排查登记,全市将有58名已刑罚执行完毕的失足未成年人按规定陆续进入关于“前科消灭”的申请、考察、确认工作程序,从此重获新生。
- 针对这种做法是否符合现有法律规定的质疑,乐陵市法院副院长唐志勇说: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依据是我国一贯倡导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近年来国内外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教育的理论和实践。
- 此外,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也应该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从政府到社会每一个成员,从立法上的指导到社会成员传统观念的改变,不仅要有政策上的指引还要为具有前科的人从新回归社会提供切实的帮助。
- 文件规定,对于处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除刑罚的犯罪未成年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其前科自然永久消灭,若本人或家人提出申请,可由市法院少年法庭报市综治委办发放“前科消灭”证书。
- 在山东省法院少年司法制度改革试点??乐陵市法院及其少年法庭的大力推动下,乐陵市综治委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教育局、团委、妇联等11个机关部门近日联合签发了关于推行失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两个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