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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宁勋爵造句

造句与例句手机版
  • 1963年,丹宁勋爵成了家喻户晓的人物。
  • 丹宁勋爵于1999年3月5日在英国惠特奇逝世,享年100岁。
  • 丹宁勋爵是法官,也是学者,但他更是一位法律改革家。
  • 他辞职后,由丹宁勋爵(Lord Denning)撰写的政府官方报告随后在同年9月25日发表。
  • 正是这一冲突最终使丹宁勋爵在1962年采取了回到上诉法院这一不寻常的步骤。
  • 丹宁勋爵对法律改革的贡献主要在英国,但他的思想的影响却不仅仅局限于英国。
  • 最著名的法官之一丹宁勋爵在Central London Property Trust Ltd.-V.High Trees House Ltd.(1947)一案(即高树案)中确立的。
  • 第一部分是丹宁勋爵传记《家庭故事》的补充,第二部分是《法律的训诫》和《法律的正当程序》的延伸。
  • 在1975年5月的“日本邮船会案”中,丹宁勋爵便提出法院在判决前可以应原告申请,发出禁止被告处理其财产的禁令。
  • 丹宁勋爵在〈〈法律的训诫〉〉一书中指出,普通的个人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只要他在正在进行的案件中有“充分利益“。
  • 丹宁勋爵造句挺难的,這是一个万能造句的方法
  • 《法律的未来》结构简单,共分三个部分,前言部分运用较多笔墨介绍了丹宁勋爵及其法律思想,为读者即将展开的阅读做好铺垫。
  • 如果从丹宁勋爵担任法官算起到退休,他担任司法职务长达38年,这在英国司法界是一个史无前例的记录,就是在整个世界也是不多见的。
  • 在《法律的训诫》中,丹宁勋爵会告诉你,根据衡平法,被遗弃的妻子是怎样获得了被保护的权利的,而上议院又是怎样粗暴地剥夺了她的这种权利!
  • 1959年,丹宁勋爵在上议院发表的讲话以及一系列讲演中主张,上议院应该在改变法律就能符合公共利益的时候以自己的司法能力担负起改变法律的任务,而不是等待国会的行动。
  • 在判决中,丹宁勋爵说,“如债权人对债务人已表示接受少数数目以清偿较大数目之债务,经债务人业已依约履行,纵债务人未给予债权人其他的酬劳或约因,此项约定即生效力,禁止债权人再违反先前之允诺。
  • 在《法律的训诫》一书中,丹宁勋爵将允诺禁止抗辩原则概括为“当一个人以他的言论或行为已经使另一个人相信,按照他的言论或行为办事是安全的-而且的确是按照他的言论或行为办了事-的时候,就不能允许这个人对他的话或所做的行为反悔,即使这样做对他是不公平的,也应如此。
  • 丹宁勋爵在介绍布莱克本先生对伦敦赌博俱乐部违法行为要求法院发布一项训令,迫使警察局长去履行他的职责一案后,指出,每一有责任感的公民都有权利确保法律得到实施,而这本身就是他为确保法律得以实施在要求法院颁布调卷令和训令时充分利益,并强调在一定意义上,充分利益与公共利益具有很大的一致性。
  • 最早对禁反言这一术语概括定义的可能要算柯克勋爵,早在16世纪柯克在其著作中写道:“禁反言(estoppe)来源于法语单词“受阻”(estoupe)和现在通常所说的英语单词“停止”(stopped):之所以称为禁反言或定论(conclusion)是因为一个人自身的行为或认同使他自缄其口而不能再主张某种事实……”丹宁勋爵在20世纪70年代也曾对禁反言作出定义,即:“禁反言……是一项审判原则和衡平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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