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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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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间接故意犯罪的认定
  • 在主观方面,该部分认为过失、间接故意均不能构成本罪。
  • 笔者认为持有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能是间接故意
  • 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罪的罪过形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并存在共同犯罪。
  • 对于间接故意,有些行为人以过失为借口妄图逃避刑罚,应认真查明。
  • 在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作者论述了主观方面不仅包括直接故意,还包括间接故意
  • 摘要从客观的违法论的立场看,涉及生命等重大法益的间接故意犯罪的未遂也具有科处刑罚的必要性。
  • 摘要结果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比较有争议的概念,是直接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既遂类型之一,在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中不存在结果犯。
  • 根据目前的通说,考虑到该男子的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他的行为既不是特别防卫,也不是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也不是故意伤害,更不是民事侵权行为,而是间接故意杀人。
  • 间接故意造句挺难的,這是一个万能造句的方法
  • 所谓复合罪过形式,是指同一罪名的犯罪心态既有故意(限间接故意)也有过失的罪过形式。我们将这类犯罪称为“复合罪过犯罪” 。比如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其主观罪过在司法实践中既可能是间接故意,又可能是过失。
  • 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完满地解释与妥善地解决,不仅不利于学术研究的发展,而且将直接影响司法实践的正常运作。进一步地理论研究与相关的司法解释表明,许多情况下,同一具体罪名的罪过形式的确可能有跨种越类的两种,既有间接故意,又有过失。
  • 在罪与非罪的认定中,重点探讨了“造成重大损失”在本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数领犯和结果犯的含义进行了探讨,对“既遂标志说”和“成立标志说”进行了对比分析,提出了本罪的立法设计方式:过失和间接故意只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而直接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非典型的行为犯,虽未造成重大损失,但其他方面的情节、后果等恶劣的可以构成本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形态,只有这样才能符合该罪的立法意图:全面、有力地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而且做到不同性质区别对待
  • 其间,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运输毒品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运输与贩卖、走私行为的区别、运输毒品中的间接故意、运输毒品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是否是该罪成立的必备要件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 先对其犯罪客体进行了具体分析研究,认为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国家秘密、情报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在犯罪客观方面,阐明了本罪的行为方式和危害结果,并从解释学意义上具体说明了本罪的客观方面。在犯罪主观方面,阐明本罪多数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 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征及其界定和如何理解“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人员”进行了分析论证,在此基础上对四种不同情况下挪用公款罪主体认定进行了探讨。 ( 3 )挪用公款罪的主观心理态度。论证了挪用公款罪在主观上并不仅限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也可以成立本罪。
  • 本文从丰富理论和便利实践的角度出发,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现状、立法沿革、构成要件进行归纳与分析,提出了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本罪,应当以实际起组织、领导作用为确认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既遂的标准,以双方就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达成意思一致为确认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既遂的标准等见解,并建议修订刑法,追究单位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刑事责任。
  • “复合罪过形式概念”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呱呱坠地的。质言之, “复合罪过形式”是解释“一个具体犯罪同时可能具有间接故意与过失两种罪过形式”这一法律现象的理论模型。
  • 在犯罪构成论中,明确了其双重客体;界定、阐释了“建设工程、国家规定、工程质量标准、重大安全事故”等概念,提出危害结果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列举了各种犯罪单位的危害行为;以“两个犯罪说”为理论依据,论述了单位和个人两个犯罪主体;从犯罪模型和节约立法资源两个角度反对“本罪的主观方面存在间接故意”的观点,对“过失”进行了简要分析。
  • 在对犯罪的主观特征的门嘟退中,认为: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可由间接故意构成,其他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违法犯罪”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哇质组织罪和从氯发展黑社会险质组织罪必要的主观心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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