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之诉 造句
“非违反之诉 ”是否适用于trips协定,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 的问题。 非违反之诉 (Non-violation complaint)是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比较有特色的一项规则。 而由于非违反规则的措施的实施所导致的合理预期的落空及其竞争关系的扰乱,是构成非违反之诉 的中心环节。 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考察了各国对该条规定的不同理解以及各国对“非违反之诉 ”在trips协定中地位的不同观点。 法律推定利益的丧失或损害,是构成“违反之诉 ”的最基本概念,义务的违反构成了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的初步证据。 “非违反之诉 ”是wto争端解决机构有权受理的申诉案件类型之一,也是gatt / wto体制中一个极富特色的程序,在gatt / wto争端解决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通过此分析过程,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的特殊性、 trips协定本身的特殊性和“非违反之诉 ”的特殊性导致了“非违反之诉 ”是否适用于trips协定的问题。 最后通过美国钢铁措施保障案,结合中国在加入wto后在贸易争端解决上的第一案的参与情况,即一典型的违反之诉 案件,总结了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的启示及中国的应对策略。 基于适用环境、条件、适用可能带来的影响以及目前各国对此问题的立场,笔者对“非违反之诉 ”在trips协定中的最终地位提出了建议,认为“非违反之诉 ”适用于trips协定是不适宜的。 一成员违反WTO基本原则,另一成员可提起”违反之诉 “(violationcomplmnts),寻求DSB保护;商主体违反商法基本原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另一商主体可寻求一国法院、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司法或行政救济。 用违反之诉 造句挺难的,這是一个万能造句的方法 作为wto协议之一, trips协定第64条第1款规定引入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却在第2款规定暂停适用“非违反之诉 ” (该暂停期到2000年1月1日已经届满) ,同时第3款赋予了trips理事会对“非违反之诉 ”范围和模式的审议权,并将其建议提交部长会议批准。 wto争端解决的运行基础是产生于gatt以及wto下一系列的规则和条款,而其中与争端解决机制密切相关的就是gatt的第22 、 23条,基于第23条(利益的丧失和损害) ,根据对提起申诉的案件类型,本文将其划分为三大类: “违反之诉 ” 、 “非违反之诉 ” 、 “情势之诉” 。 非违反之诉 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签订时就规定在GATT1947第23条1(b)中,在GATT近50年的争端解决实践中,专家小组通过具体案件裁决对非违反之诉 做出了一定程度的阐明,乌拉圭回合谈判又进一步将其适用领域扩展到“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以及其他多边贸易协定。 非违反之诉 是指这样的一种情形:如果一成员方实施了某项措施,并致使另一成员方依照WTO协定而合理预期的利益受到抵消或损害,即使该项措施并没有违反WTO协定,利益受到抵消或损害的成员方仍然有权依照WTO争端解决程序提起申诉,如果裁定非违反之诉 成立,被诉方虽然没有义务撤消被诉的措施,但有义务与申诉方达成满意的调整或进行补偿。 如美国公司法规定了11种直接诉讼的情况:①请求支付已经合法宣布的股利或强制性股利;②要求行使公司帐簿和记录阅读权;③保护新股认购权并防止对其比例性利益的欺诈性稀释;④行使表决权;⑤对于表决权受托人之诉;⑥对尚未完成的越权行为或其他威胁性行为禁止之诉;⑦请求内部人将其在没有履行适当披露义务的情况下而购买的股份利益的返回之诉;⑧请求控股股东将其获得的过错性赔偿金额的返回之诉;⑨公司设立前的违反之诉 ;⑩股东协议违反之诉 ;11强制公司解散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