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调查造句
- 此表的填写是同期资料的重中之重,是转让定价调查的案头审核第一步骤。
- 税务机关对已确定的调查对象,依法实施现场调查,并做出转让定价调查结论。
- 第九十八条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应允许另一方做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
-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税务检查的规定,确定调查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 第三十五条转让定价调查涉及向关联方和可比企业调查取证的,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进行调查取证。
- 第四十二条经调查,企业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应做出转让定价调查结论,并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
- 第三十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 税务机关在跟踪管理期内发现企业转让定价异常等情况,应及时与企业沟通,要求企业自行调整,或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开展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 APA的推行使税务机关把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事后审计转变为事前审计,对减少转让定价调查和调整的繁琐程序,降低税企双方人力、财力与时间上的消耗都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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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在借鉴了国内外成功案例的基础上,在2001年3月份,正式和6户外商投资企业签定了预约定价协议,这也是青岛自1997年正式开展转让定价调查和调整以来,首次采用预约定价方法进行调整。
- 第三十三条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转让定价调查时,有权要求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可比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 《特别纳税调整法律与政策实用手册》包括12章内容,分别介绍了避税与反避税的基本制度、关联申报、同期资料管理、转让定价方法、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税制、资本弱化税制、一般反避税制度、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以及避税与反避税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