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的解散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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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4条对省议会的解散规定了三种方法:“一、由全省公民百分之一以上连署提议,经全省公民总投票过半数可决者;二、全省县议会过半数连署提议,呈由省长交由全省公民总投票之过半数可决者;三、省长以省务院全体之副署提出理由书,付全省公民总投票过半数可决者。
- 省长行使职权须由省务院长及主管省务员(即各司司长)副署,方可生效;省长发布命令和其它政务文书也须经省务院全体副署才能发生效力;省长对省议会的解散权也受到了严格限制,省长只有在省务院全体副署下才能提出解散省议会的理由书,而且必须经过全省公民投票过半数才能解散,同时规定“一年内不得解散议会两次”;此外,对省长的任职资格、任期也作了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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