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善代刑 造句
还呼吁“行善代刑 ”不要成为孤例,应该是通例。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对“行善代刑 ”保持足够的冷静。 一方面,我们对“行善代刑 ”的试点要给予关注和支持。 所谓“行善代刑 ”,是指通过行善代替刑罚,以罚代刑的一个变种。 所以“行善代刑 ”作为一种司法领域的新事物,它的根本意义在于实践。 也就是说,检察机关推出“行善代刑 ”,既无法律根据也不符合司法程序。 想想看,“行善代刑 ”大面积施行开来,会有多少横行霸道 的人因此免于刑罚。 如果“行善代刑 ”能取得好的社会效果,那么这也将是我国刑事法律领域的一项突破。 “行善代刑 ”同“社会服务令”类似,同时这也是欧美国家比较通行的惩治轻微犯罪的办法。 所以我们要时刻对“行善代刑 ”的犯罪者的行善表现、悔罪态度、思想改造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用行善代刑 造句挺难的,這是一个万能造句的方法 他们可以用钱来与受害者达成和解,再通过权钱让执法部门将案件判为“行善代刑 ”,然后就是雇人“行善”。 “行善代刑 ”突出人文化、理性化方式,把德刑结合起来,是刑罚向人性主义回归的具体体现,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有专家评价“行善代刑 ”不但有利肇事者自我改造,赎罪自救,而且还能促使人们文明走路、骑车、行车,自觉维护良好交通秩序。 对像王超这样属于正常驾驶,肇事后又有多方面表现积极的司机,宁波有关部门对他采取“行善代刑 ”的处理方式,笔者认为是可行的。 看过“行善代刑 ”的报道,觉得此事并不新鲜,与民间经常听到的交通肇事双方“私了”是一样的,只不过多了所规定的“行善”义务而已。 我们可以对“行善代刑 ”这一改革措施进行争论,但它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只有经过一个较长时期的实践,我们才能得到一个满意的答案。 (1)赞同“以善代刑”者认为,对轻微犯罪实行“行善代刑 ”的管教措施,使其在为社会做义工时,一边行善一边现身说法 ,不但有利于他们自我改造,赎罪自救,还能教育和警示他人,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以善代刑(By friendly generation of punishment;With good on behalf of the criminal),也叫以善代罚,是在试行的对轻微犯罪实行“行善代刑 ”的管教措施,具体就是让其为社会做义工行善的同时,一边现身说法 ,既能够利于他们自我改造,赎罪自救,还能教育和警示他人,符合宽严相济的、一举多得的刑事司法创新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