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效力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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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二条规定,前一条可以说是确立了明示自认的效力,后一条实际是对默示自认效力的规定。
- 如该共同诉讼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在自认人没有征得其他共同诉讼人的同意前,不具有自认效力。
- 第三部分重点对自认的理论分类进行探讨,同时附带对非常态的自认,如诉讼外的自认、默示自认以及附限制条件的自认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对自认的效力,产生效力的依据、自认效力的例外情形、自认的撤销及要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 自认效力是民事证据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可以将其严格定义为:当事人一方或其他有权作出由该方当事人承担法律后果的自认人,对纯不利于己方的事实指称或材料证据,在本案诉讼中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向受诉法院表明其为真实的观念表示。
- 用自认效力造句挺难的,這是一个万能造句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