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支票法造句
- 《统一支票法公约》共9章,57条。
- ”《日内瓦统一支票法》也做了相关规定。
- 同时制定的还有《统一支票法公约》,《支票印花税公约》。
- (注:见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6、29、50条,《统一支票法》第19、37条。
- 如日内瓦《统一支票法》第37条规定:“涂改划线或银行名称应视为未涂改。
- 《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也规定:“支票在票载发票日前为付款提示者,得于提示日付款”。
- 1931年3月19日在日内瓦国际会议通过,与“统一支票法”同时订立,是“统一支票法”的补充,被欧洲大陆国家广泛采用。
- 《统一支票法公约》(Convention Providing aUniform Law of Cheques),又称为《1931年关于统一支票法的日内瓦公约》,是关于统一支票法的国际公约。
- 该公约和1930年的《统一支票法公约》的签署,基本上统一了欧洲大陆两大票据法系,标志着票据法的国际统一取得了初步成就。
- 《统一支票法公约》明确规定,支票必须对持有出票人存款的银行开出,并须符合出票人有权以支票方式处理该款之明示或默示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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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公约的制定,是对《统一支票法公约》的补充,它与《解决汇票本票若干法律冲突公约》基本相同,但由于支票只是支付的工具,所以扩大了付款地法律的适用范围;付款地法决定支票付款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