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权的造句
- 出租权实际上是典权人用益权的延伸。
- 中央的第九块由八家共同耕种,以便向封建主提供用益权的物品。
- 因为,这两类权利都符合用益权的特征,其内容与用益权基本相同。
- 我们赞同创设用益权制度的设想,但对用益权的具体内容则有不同的看法。
- 它和用益权的区别在于:限制的人役权只能在不动产上设立,而且只能为某一特定的人设定,当然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
- 由于德国民法典对用益权规定的非常详细,用益权中的物上用益权与居住权极为相似,故居住权在许多方面都要使用用益权的规定。
- 其受益权表现为不仅就总同共有的集体福利设施、公有设施使用、获得集体福利资助,而且具有优先在总同共有财产上设定用益权的资格。
- 《瑞士民法典》第776条规定:居住权系指居住建筑物的全部或一部分的权利,该权利不得转让或继承,如无相反规定,也可适用用益权的有关规定。
- 与用益权的区别在于:“用益权包括使用和收益两种权能,而使用权之行使,则在供个人需要之限度内,使用标的物而已,故关于用益权中收益之规定,于此不适用之。
- 此外,德国法还特别规定了两种典型的给付不能的类型:(1)以将来财产为让与或设定用益权的合同构成给付不能,该合同无效;(2)关于生存第三人的遗产合同构成给付不能,合同无效。
- 用用益权的造句挺难的,這是一个万能造句的方法
- 要承认居住权,就必须先承认地役权和人役权的二元结构体系的划分,然后再把居住权视为人役权之一种而规定在用益权(或使用权)之后(因为德国和瑞士的民法典没有使用权的设置,居住权是用益权的直接下属概念)。
- 这种观点的缺陷是不能用“用益权”来概括企业所享有的全部财产权利,因为除占有使用权外,企业还依法享有一定的处分权而且用益权的设立一般是通过合同规定,并且有一定的时间期限,而国企的用益权的情况却与此在不相同。
- 《游牧者的财产法:蒙古族苏鲁克民事习惯研究》是关于研究“蒙古族苏鲁克民事习惯”的专著,书中具体包括了:苏鲁克民事习惯的物权性质分析、苏鲁克用益权的内容、当代司法中的苏鲁克民事习惯、传统烙印权能与法律意义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