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理论造句
- 计算机犯罪理论反思和立法回应
- 共同犯罪的罪过形式问题在整个共同犯罪理论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 第二部分大陆法系有关教唆犯的共同犯罪理论。
- 教唆犯的未遂是共同犯罪理论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一向就有争论。
- 针对以上问题,本文试图就我国单位犯罪理论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 共同犯罪理论一直以来都是刑法学研究和探讨的重点问题。
- 现有共同犯罪理论的根本出路就在于重新科学认识和揭示出行为的本质特征。
- 对贝卡利亚预防犯罪理论中一个重要命题的解读
- 完善论是针对我国现行立法的缺陷,对涉税犯罪的立法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对涉税犯罪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具有启发和指导意义。
- 由于共同犯罪行为理论存在着根本缺陷,因此现有共同犯罪理论不仅未能克服其自身的理论缺陷,而且对于实践中的新问题也显得力不从心。
- 用犯罪理论造句挺难的,這是一个万能造句的方法
- 研究该部分的目的在于真正认清大陆法系共同犯罪理论,以对我国共同犯罪理论中的教唆犯问题起到借鉴作用。
- 在共同犯罪理论中,按照分工分类法(四分法) ,可以把共犯人分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四类。
- 对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这一共同犯罪的范围问题和共犯从属性说、共犯独立性说这一共同犯罪的性质问题作了追根溯源的梳理,探索了大陆法系共同犯罪理论之真谛。
- 虽然我国刑法典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特殊转型时期,各种单位的组织形式、内部结构复杂多样,立法没有对单位应当具备什么条件才能成为犯罪主体作出具体规定,造成了刑法理论界的争议和司法认定上的困难,笔者借鉴自然人犯罪主体理论和法人犯罪理论,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系统研究了我国单位犯罪主体的定义及构成要件,尤其对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和主体结构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
- 本文通过与大陆法系有关间接正犯的理论和立法进行比较分析,以间接正犯与其所利用的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犯罪关系为基点,结合我国有关共同犯罪理论和实行行为理论,对间接正犯类型及认定的有关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的剖析,以期完善间接正犯的理论,消除司法实务中存在的分歧,最终实现对刑事立法的指导意义。
- 本文通过对中外过失共同犯罪理论的比较与分析,认为应当肯定过失共同犯罪的存在,笔者认为,过失共同正犯最突出的特点是共同行为的密切性和不可分性,因此,在认定过失共同正犯时应以过失共同犯罪的四个要件作为成立标准,而不应仅以时间的同一性为标准来片面地考察,这样才能与过失的竞合犯罪相区别。
- 最后,通过对中外有关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犯罪心理学领域为刑事犯罪人身危险性研究所贡献的成果的介绍,对改进我国刑法学犯罪理论,进而完善发展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提出一些建言。
- 随着实践的发展,许多新的“类共犯现象” (这里指与“完全共同犯罪”相对应的情况,笔者暂时称为:广义的“片面共犯” )的客观存在,向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提出了挑战,同时也为片面共犯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契机。
- 在现实生活与司法实践中,过失的共同正犯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关于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中是否应当包含过失的共同正犯的问题,在刑法学界有着不同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