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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担保造句

造句与例句手机版
  • 1、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
  • 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之分。
  • 特别担保是针对单个债务特别设立的担保。
  • 特别担保:是针对单个债务特别设立的担保。
  • 债权人为避免这种危险,乃依靠特别担保方法保障债权。
  • 这种特别担保方法有人的担保、物上担保、金钱担保三种。
  • 所谓特别担保,即通常所言之担保,在现代法上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 特别担保制度由于其不受或者少受债务人财产状况的影响,对于债权的实现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 买家开L/C,只要买家买的货价值在若干限额以内,就可以到相熟银行去开L/C,而不需要别的特别担保
  • 有鉴于此,法律在合同责任和特别担保之外,设置合同保全制度,其中的代位权系为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设,撤销权系为恢复债务人的财产而立。
  • 特别担保造句挺难的,這是一个万能造句的方法
  • 。债权保全制度与一般担保、特别担保相互为用,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体现了现代民法对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周密细致化发展趋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 基于船舶拍卖款的特别担保及一般担保作用,确权程序的收案范围宜限于以该船舶担保的优先债权以及其他的在债权登记公告期满前已经取得强制执行依据的、以船舶所有人为债务人的债权。
  • 但是特别担保亦有其弱点,例如,抵押权等的设立需当事人办理登记手续,留置权则限于特定的债权债务,保证等既需要保证人等第三人的同意,又难逃责任财产减少而害及债权实现的命运,定金对于交付定金者的保护不够。
  • 同样,特别担保中人的担保,不过是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之外增加了保证人、并存的债务承担人或者连带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已,同样存在“责任财产”的保全问题,同物的担保相比,合同保全制度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只要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当条件具备时,债权人便当然地拥有保全的权利。
  • 1930年1月24日,高纪毅与荷兰治港公司总代表陶普施在天津签订《建筑葫芦岛海港合同》,规定:筑港各项工程总造价640万美元;承办人按照合同所附工作程序无误进行,由北宁铁路管理局(以下称管理局)于每月月终分批付款,金额为9.5万美元;管理局从按月付款中扣除5%作为履行合同的特别担保,到工程竣工,保修期满,付给承办人;全部工程工期5年零6个月,限于民国24年即公历1935年10月15日以前完成,逾期一日,承办人每日付给管理局1千元现大洋作为赔偿,至完全交工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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