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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多元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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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历史上就没有法律多元主义。
  • 3、千叶正士:《法律多元》(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 80.王志强:《法律多元视角下的清代国家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版。
  • 苏力, 1996a : “法律规避与法律多元” ,载苏力: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例如: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法律本土化、法律专业化、市场与法律的替代问题,以及法学研究方法论等。
  • 除了个别情况外,上述的刑、法、律和法律,基本上都是在国家法的意义上来讲的,因而都不属于法律多元主义。
  • 《论民间法的司法运用》主要内容简介:“民间法”术语的产生乃是基于“法律多元主义”的立场,即在法律体系中。
  • 理论方面主要来自于“法律多元”和“历史主义法治论” ,前者为民间法的存在提供了学理上的依据,后者为民间法的重要性提供了论证。
  • 正在从事和参与的学术研究包括中国当代法治研究,法律多元主义,《中国文化》和《世界汉学》的编辑(中国文化研究所),“西部人文资源数据库”项目(中国文化研究所)。
  • 这就是对西文正统法律理论和这种理论背后所潜藏的“法律帝国主义”进行批语以及对非西文法及其背后的文化传统予以尊重,由此在“法律多元”概念框架里来讨论法律移植所面临的种种问题。
  • 法律多元造句挺难的,這是一个万能造句的方法
  • 首先试图澄清对民间法性质的误解,针对“民间法亦法”的这一认识误区,通过对使此命题得以安身立命的“法律多元”主张的反思,指出了其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所具有的重大缺陷从而摈弃了这一主张,言明了民间法的性质只是社会规范而非法律。
  • 法律多元的语境里,国家法一般地指由特定国家机构制定、确认和自上而下予以实施的法律,习惯法指在国家的法制之下或之外,维持和调整民间某种社会组织或群体及成员之间关系的习惯约束力量的总和,是适用于一定领域(包括地域和行业)的带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
  • ”、“行政法新理念”、“苏联俄罗斯法学在中国”、“社会转型与法律多元”、“20世纪中国文学批评”、“重塑文学史:中国古代文学研究新视界”、“20世纪中国美学批评”、“美学在当代”、“当代文学思潮前沿问题探讨”、“东北地方史研究”、“史学博士论坛”、“史学理论暨史学史”、“明清史研究”、“中外史学及其比较研究”等专栏。
  • 王志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法学学工(1993)、法学硕士(1996)、耶鲁大学法学硕士(2006)、北京大学法学博士(1998)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候选人(在读)曾在复旦大学中国历史地理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史和比较法著有《法律多元视角下的清代国家法》(2003),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发表论文多篇,独立承担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3项,曾获霍英东基金会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奖(科研类二等奖2004)。
  • 《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研究》针对我国刑事法律多元化与开展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迫切需要,在概括性地提出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性质、特点、原则、主体和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就区际刑事司法管辖权的本质及其划分与协调、区际追逃追缴协助的实践与立法、区际刑事调查取证协助、区际刑事判决裁定的承认、区际被判刑人移管、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下的刑事司法协助等,进行了深入透彻的分析研究,强调在尊重各法域法律的基础上,进行制度衔接与司法协助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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