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公约造句
- 民事诉讼程序公约
- 制订,1954年3月1日开放签字的《民事诉讼程序公约》和1965年11月15日开放签字的《民商事司法和司法外文件国外送达和通知公约》。
- 本公约不应影响1905年7月17日订于海牙的《民事诉讼程序公约》第二十三条和1954年3月1日订于海牙的《民事诉讼程序公约》第二十四条的适用。
- 第二十三条本公约不应影响1905年7月17日订于海牙的《民事诉讼程序公约》第二十三条和1954年3月1日订于海牙的《民事诉讼程序公约》第二十四条的适用。
- 如本公约当事国亦为1905年7月17日和1954年3月1日订于海牙的两个《民事诉讼程序公约》或其中之一的缔约国,则本公约应在这些国家之间取代上述两公约第一条至第七条的规定。
- 第二十二条如本公约当事国亦为1905年7月17日和1954年3月1日订于海牙的两个《民事诉讼程序公约》或其中之一的缔约国,则本公约应在这些国家之间取代上述两公约第一条至第七条的规定。
- 例如,联邦德国和法国为了便利1954年《民事诉讼程序公约》的适用,于1961年5月6日缔结了协定,规定:法国的司法文件和司法外文件须送达于居住在联邦德国领土上的当事人时,得由法国县法院检察官直接寄送应受送达人居住地的联邦德国地方法院或初级法院院长转送,而联邦德国的司法文件和司法外文件须送达于居住在法国领土上的当事人时,得由联邦德国主管司法机关直接寄送应受送达人居住地的法国县法院检察官转送。
- 用民事诉讼程序公约造句挺难的,這是一个万能造句的方法
其他语种
- 民事诉讼程序公约的英语:civil procedure convention
- 民事诉讼程序公约的法语:convention du 17 juillet 1905 relative à la procédure civi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