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核准造句
- 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 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 ”直到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 从“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到“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时隔27年。
-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从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 死刑核准权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这是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最高法院授权高级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以后,许多人就提出的主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已于2006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和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死刑核准权作了重大修改,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下放到高级人民法院。
- 中央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中进一步明确提出:“改革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 其三,对于毒品犯罪死刑案件,除已获得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外,其他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在二审或复核同意后,仍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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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9月26日,《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中规定:自1997年10月1日修订后的刑法正式实施之日起,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仍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其已获得授权的死刑案件核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