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丞造句
- 推丞在审判工作中,兼任庭长。
- 元丰官制行,以推丞、断丞代原丞。
- 宋代称大理寺推丞、评事。
- 1906年9月大理院成立后,曾充大理院推丞。
- 民国推丞为简任官。
- 历任法律馆提调、刑部主事、大理院候补推丞。
- 大理院的民刑事处,分民事科与刑事科,各有推丞一人。
- 贞?四年(1216),青狗叛归于金,耶厮布为部下所杀,众推丞相乞奴监国。
- ,于主官正卿、少卿之下,置推丞二人,一主刑科,一主民科,秩正四品。
- 3.各检查厅及各级审判厅之推丞、推事,由法部会同大理院请简、奏补,且法部负有监督各级审判厅、检查厅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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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大理寺设大理院,于主官正卿、少卿之下,置推丞二人,一主刑科,一主民科,秩正四品。
- 至于法部提出要掌握大理院及各级审判厅之人员任免之权,沈家本指出:“至臣院推丞推事等官,必须得力人员,经臣等试验有素,而后量能使用,方足以鼓舞群材。
- 定死刑之案及朝审册事宜,分别情形,由院、部分别审、核办理;而对于各级审判厅及奉旨速议之件,添入大理院会同具奏;至于大理官之推丞、推事各官,仍由大理院自主请简奏补,以责专成。
- 因朝廷震怒而惶恐不安的法部和大理院相互妥协,很快于四月二十日上呈了《遵旨和衷妥议部院权限折》,提出了大理院自定之死刑案件,经法部覆核后,由部院会同具奏;速议之件及汇案死罪之件,经部院驳正或覆核,再由部院具奏;大理院之推丞推事及附设之检查厅丞各官,均由部院会商请简请补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