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仲裁法院造句
- 1993年当选为国际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员。
- 常设仲裁法院于1900年成立,院址设在海牙。
- 常设仲裁法院现仍存在,但所起的作用很有限。
- 1918-1928年四次连任海牙国际法院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员。
- 常设仲裁法院自成立到1932年,一共就20起案件作出了裁决。
- 公约规定设立常设仲裁法院,亦称常设公断法院,并规定了它的组织章程。
- 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员、荷兰皇家艺术与科学院院士,世界国际法研究院院士。
- 各缔约国可以把争端提交常设仲裁法院,也可以协议选任仲裁人成立特别仲裁庭。
- 1928年5月,胡惟德第四次连任海牙国际法院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员,为他外交职业生涯画上了句号。
- 因此,中国恢复在常设仲裁法院的活动对于更好地发挥该院在和平解决争端中的作用具有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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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有缔约国愿将争端提交常设仲裁法院解决时,应从仲裁人总名单中选定仲裁人组成审理该争端的仲裁庭。
- 常设仲裁法院是根据1 89 9年和1 90 7年的海牙和平会议所签署的两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而设立的。
- 如果当事人双方对此还不能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可请求海牙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指定一个有任命权的机构。
- 曾任海牙国际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员,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官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和顾问等。
- 按照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选定至多4名“公认在国际法问题方面合格胜任并享有最高道德声誉”的人员列入常设仲裁法院仲裁人总名单。
- 现为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国际法研究院院士,世界艺学与科学院院士,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员,国际法学院客座教授。
- 如果各当事国没有就仲裁庭的组成达成协议,则一般由“每一当事国指派两名仲裁人,其中只有一名得为该国国民,或选自该国所选定作为常设仲裁法院仲裁人的人。
- (二)如果争议不能依本条第(一)款获得解决,经成员国相互同意,可将争议提交仲裁,特别是提交设在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进行仲裁,提出争议的成员应受仲裁决定之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