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缺席判决造句
- 可以借鉴法国关于对缺席判决的异议和撤销抗传制度。
- 如证明有正当理由,对缺席判决的登记或判决本身可予撤销55条。
- 就产生这样对缺席判决的错误认识的原因看,是错误的理解了缺席判决的功能。
- 对于对席判决,被告不能提出异议;对缺席判决,被告则可以提出旨在撤销该判决的异议。
- 由这样的对缺席判决的认识观念,反映在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做出对被告不利的证明责任分配、证明效力的认定就一点也不奇怪了。
- 最后,中国对缺席判决不设立异议制度,缺席判决的效力等同于对席判决;而在缺席判决主义下,缺席判决可因缺席方的异议而失去效力,并使诉讼恢复到判决前的状态。
- 基于这种时代潮流,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西方各国先后在传统缺席判决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异议申请程序,即规定缺席方如对缺席判决不服,可在一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申请,从而使原判决失去效力,使诉讼恢复到缺席前的状态。
- 对缺席判决有这种看法的法官们可曾冷静地想一想,当事人和法官在整个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应是怎样的,按照基本的民事诉讼理论,当事人对整个诉讼过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院在诉讼中的地位应是中立的第三方,站在争议双方当事人中间进行公正裁判以平息争议。
- 用对缺席判决造句挺难的,這是一个万能造句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