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保护权造句
- 1)符合“国籍继续规则”,因为外交保护权源于属人管辖权。
- (三)列国国籍的赋予,能否得到危国承认,即外交保护权能否行使?
- 国籍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唯一根据,且双重国籍者的一个国籍国无权对另一国籍国行使外交保护权。
- 被上告人主张如果国家放弃的是外交保护权,那么该当别论,而国民固有的私权则不是可以通过国家间缔结条约来限制的。
- ①国籍继续的原则,即要求本国政府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当事人(在海外私人投资者),必须在争议前后始终保有本国的国籍。
- 前者只具有劝告性质,对当事人没有拘束力;后者指投资者本国政府出面,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行使外交保护权。
- 国籍问题虽是内政,但若依其而向他国提出外交保护,便把自身置于国际法层面了,“一国能否行使外交保护权,这是由国际法决定的。
- (四)端正了外交保护的行使从许多国际案例中可以看出,该原则能有效防止外交保护权的滥用,使其在国际法规定的范围内合理行使。
- 事实上,该条款也不是旨在反对外国人的本国正当行使外交保护权,而是旨在限制外国人倚仗本国的外交压力,藐视当地法院和法律,满足其过分要求的行为。
-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顾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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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中立国在本国国民做出对某一交战国进行有利的行为而遭受损害时,必须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默许(受损害的内容虽然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哪一种,中立国均不能行使外交保护权),这类义务称为默许义务。
- ”法院认为,国籍要在国际上有效,一国以其赋予个人的国籍作为反对另一国、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根据,则要求该国籍必须反映个人与国籍国之间的最密切的实际联系,若无这种联系,别国可以不承认这种国籍,并拒绝外交保护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