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专项规划造句
- 第六条编制国家级专项规划均需制定工作方案。
- 第一条国家级专项规划要突出指导性、预测性、宏观性。
- 》规定:“国家级专项规划要突出指导性、预测性、宏观性。
- 第十二条国家级专项规划草案,由发展改革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论证。
- 第七条工作方案是国家级专项规划立项的依据,由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确认。
- 第二十四条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由规划编制部门商财政部门列入部门预算。
- 第十三条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委托规划专家委员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
- 本规划是国家级专项规划,是指导“十一五”时期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 “国家级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原则上要与国家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特殊领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第四条国家级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原则上要与国家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特殊领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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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部门应在已确认的立项基础上,于每年10月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国家级专项规划报批建议。
- 国家级专项规划报批时,应明确公布事项,即全文公布、删去涉密内容后公布或不公布,以及公布机关。
- 第十八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二条国家级专项规划经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修订的,编制部门应将修订后的规划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十一条国家级专项规划草案,应送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的,还应送相关部门进行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