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领迟延造句
- 债权人受领迟延几个问题的研究
- 此时,债权人不负受领迟延的责任。
- (3)当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的责任因此减轻。
- 当债务人对受领迟延免除时,债权人迟延也消灭。
- 其中,受领迟延是债权人迟延的最常见的表现形式。
- 超过约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定作人负受领迟延责任。
- 受领迟延是指接受合同标的一方没有及时接受对方的给付。
- (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
- 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受领。
- 瑕疵能补正的,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要求补正,并不负受领迟延责任。
- 用受领迟延造句挺难的,這是一个万能造句的方法
- 。债权人迟延后,因金钱债务所生的利息债务,自受领迟延时起向后消灭。
- 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受领迟延,其原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因此而消灭。
- 迟延履行包括给付迟延(债务人的迟延)和受领迟延(债权人的迟延)两种。
- 债权人迟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受领迟延,另一是债权人未尽其他协助义务。
- 时并无提存的制度,债务人经向受领迟延的债权人催告后,即可抛弃给付物而免其责。
- 所以,债务人在债权人受领迟延后请求为对待给付的,债权人仍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时,自债务人提出履行之时,债权人应负受领迟延的法律责任,此法律责任的效果之一就是请求力的减损。
- 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在交付定作人之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但毁损、灭失发生在定作人受领迟延后的,由定作人承担。
- 第372~386条对提存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第372条规定:“债权人受领迟延时,债务人得在指定的公设提存所为债权人提存金钱、有价证券和其他证券以及贵重物品。
- ”这种方法免除了债权人受领迟延时债务人的清偿责任,体现了朴素的公平原则,但是过于简单和粗糙,浪费了当时本来就很匮乏的社会财富,不利于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