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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造句

造句与例句手机版
  • 浅析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
  • 试论取得时效制度在遗产共有中的适用
  • 本文将运用说理的方法,对取得时效制度进行详细的论述。
  • 在此基础上就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构建作了较为具体的设计,力图确保该制度的良性运行。
  • 文章首先具体阐述了取得时效的概念、性质并揭示了历史发展轨迹,认为取得时效的功效在于定纷止争,稳定既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 取得时效是指以所有的意思或为自己的利益和平、公然有他人财产或行使财产权利(准占有) ,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 时效限制权利行使的方案有二:一是使义务人取得一项权利;二是消灭权利人的权利,包括部分消灭和彻底消灭。历史证明,这两种方案分别形成了时效的两种基本类型,即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 取得时效效力应限于取得支配型的财产权。物权和无形财产权虽同属于支配型财产权,但各有自己的特点,这使得物权取得时效与无形财产权取得时效在构成要件和效力上有所区别,从而使二者成为取得时效的两种具体类型。
  • 最后,关于取得时效的立法建议,此部分针对当前取得时效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了部分建议。即:分别立法方式、适用范围及效力问题、适用要件问题、立法指导思想、制度内容以及取得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断、中止。
  • 另外附加论述了取得时效制度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意义。其次,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解析,此部分主要论述了取得实效的四个构成要件,即占有、经过一定的期间、占有标的物需为他人财产。
  • 取得时效造句挺难的,這是一个万能造句的方法
  • 摘要我国未来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开放对象应当有所限制,但对于开放内容不应有所限制;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并应区分一般动产、准不动产、未登记不动产而规定不同的成立条件;在动产的转让人为无权处分而受让人为善意的情况下,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不应当以“无权处分”为条件,只有在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才是依善意取得制度的取得,此时的取得是原始取得;在共同共有的情形下,原则上处分共有物应当经共有人全体一致同意,但应容有若干例外;不应当规定居住权;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问题无法彻底解决,如果规定动产抵押,应当实行登记要件主义,适于烙印、打刻或贴标签的动产,应当采取烙印、打刻或贴标签的方式,其他无法解决公示方式的动产应当禁止抵押;主债权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原则上不应当有一个时间限制,但抵押人非为债务人时可容有例外;在债务人不偿债时,抵押权人不能直接让抵押人交出抵押物,实现抵押权,但可以持抵押权登记簿副本直接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
  • 物权定义建议增加排他性效力;建议修改物权定义、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据资格、不动产登记的善意保护的效力,登记机构的过错责任、占有改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公共设施属于国家所有,善意取得、承包经营权转让、抵押等条文;建议增加关于宗教财产归属、取得时效、营业质权等规定;建议删除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关于物上请求权之规定,删除第十五章即居住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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