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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战退役人员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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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比例为20%。
  •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比例不低于20%。
  •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比例不低于15%。
  • 第七条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第六条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第六条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第六条城镇在乡老红军、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第七条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解决。
  • 第十一条城镇和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补助。
  • 参战退役人员造句挺难的,這是一个万能造句的方法
  • 全面落实了各类民政救助对象保障政策,提高了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和精简退职老职工的补助标准,发放了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贴;发放各类救助资金963.5万元,救助人员1.1万人。
  • 第七条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区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解决。
  • 本办法所称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一日以来历次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为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和抗击敌方军事行动的退役人员。
  • 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解决。
  • 本办法所称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省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 (2)在乡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我区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我区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门诊报销比例的基础上,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提高2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提高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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