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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智提哈德造句

"伊智提哈德"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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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系有权利根据经、训对教法和教义问题行使独立判断(伊智提哈德)的学者。
  • 而在法学理论上,主张“创制”(伊智提哈德)即类比判断,“意见”则被取消。
  • 但埃及的立法者们以“独立判断”原则(伊智提哈德)为据,对这节经文作了新的解释。
  • 17世纪以来,不少伊斯兰学者重开“伊智提哈德”的大门,也门萨那的现代主义法学家邵卡尼(?
  • 而什叶派穆斯林通常还是承认伊智提哈德,法学家被认为足够博学来分析这类问题,具有很大的权力。
  • 伊智提哈德”作为教法学家立法的重要“动因”与原则性方法,为教法的不断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 “穆智泰希德”(教法创制家),就是伊斯兰教法学的权威,专业从事称为“伊智提哈德”立法活动的学者。
  • 8?9世纪,是“伊智提哈德”繁荣发展期,在伊斯兰教法学领域相继出现了各种学派和法学思想,呈现百花齐放态势。
  • 而“伊智提哈德”作为立法的重要方法原则,除了信仰和宗教功修的规定以外,主要是针对后来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和实际生活。
  • 对具有连贯的传述线索、真实可靠的圣训律例应遵循,对类比方法应解释为“创制”或“独立判断”(伊智提哈德),认为它是恢复教法活力和理性主义传统的重要手段。
  • 伊智提哈德造句挺难的,這是一个万能造句的方法
  • 在教法原理上,否认创制(伊智提哈德)的地位和作用,认为只能以伊玛目传述的圣训明文为立法和执法的依据,一切判决和“法特瓦”(法律见解)也只能以此为基础。
  • 指出在大多数情况下,真理往往介于两种极端的解释之间,因此对以往教法学家的判断应予以分析,尤应以“创制”(即伊智提哈德)精神,重新予以解释,以纠正前人的失误。
  • 伊智提哈德”分两类:一、专门创制并阐释律例的“伊智提哈德卡米里”(完备型的创制),其创制者专属那些致力于从法学本源《古兰经》、圣训研究律例的学者,如四大伊玛目。
  • 而大众派学者认为此类创制已停止;二、“伊智提哈德泰赫雷吉”(开拓型的创制),致力于研究前人未曾触及到的社会新生事物所需的律例,此类创制及其创制者各个时代都不乏其人
  • 十世纪中叶以后,是教法稳定仿效时期,有的学者以防滋生异端为藉口,将“伊智提哈德”大门关闭,因循守旧占了上风,伊斯兰教法进入“塔格利德”(Taklid,因袭传统或对权威的无条件服从)时期,教法学术研究处于停滞状态。
  • 伊智提哈德”,伊斯兰教的立法实践中,专指教法学权威针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事物、新问题,根据经、训的精神,运用理智,并通过公议(伊智玛尔)、类比(格亚斯)等方法,推演出与整个教法宗旨并行不悖的教法结论与条规的整个思维过程。
  • 主张恢复伊斯兰教的早期教义,绝对服从《古兰经》和圣训,反对迷信和异端,以纯洁伊斯兰教,要求为有能力者打开“伊智提哈德”(即创制教律)的大门,提倡统一逊尼派的法学,曾试图以四大法学派为基础,吸取其它学派的主张,创立一种新法学派,称为“四大法学派之明镜及其要旨”。
  • 在教法原理上,重视“创制”(伊智提哈德)的意义和作用,认为在执法时如无经、训明文可依,则可根据理智推导出结论,相信法律知识只能为那些直接聆听伊玛目教诲者所了解,而在伊玛目“隐遁”期间,则需要诉诸其代理人穆智泰希德的“创制”,而穆智泰希德只能通过理智发布“法特瓦”(即正式法律见解)。
  • 乌苏勒派从根本上改变了十二伊玛目派教法的发展方向,其特点是对教法传统采取一种批判与发展的观点,认为什叶派的“四大圣训经”中有许多不可靠的“圣训”传说,需要“去伪存真”,坚持以理性为立法的根本依据,强调作为“隐遁”伊玛目代理人的当代穆智泰希德的“独立判断”(伊智提哈德)对广大穆斯林有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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