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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造句

"法益"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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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观主义论者基于其认识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的结果,认为偶然防卫不构成犯罪或者充其量成立犯罪未遂。
  • 国外刑法中亲告罪的范围则集中在大陆法系国家所规定的轻罪之中,同样与一身专属性法益联系紧密,但在个罪的数量上远远超过我国。
  • 为了使刑法在维护普遍正义的同时不忽略特殊正义,亦即为了协调刑法法益保护机能和权利保障机能,刑法条文在建构犯罪构成模型时往往有必要保持适度的张力。
  • 社会危害性的内部构造为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的统一,其中客观危害包括对法益的实害和威胁,因此,犯罪未遂才是犯罪构成符合性的逻辑起点。
  • 但从实质违法的角度,法益保护说辅之社会相当说可以诠释其正当性根据。自救行为实施的前提条件是权利按照法律程序等待国家机关的救助,就不可能恢复或者显著难以恢复时。
  • 摘要环境刑法中的生态利益中心主义以及人本主义和自然本位主义相结合的刑法思想,有使刑法过度机能化、法益保护早期化,进而有损罪刑法定原则精神之危险。
  • 在不作为的情况下,被该当事人所期待的行为是对法益的直接保护时是正犯;与此相对,被期待的行为对法益来说只是一种间接保护时,则成立共犯。
  • 由于商品制造人触犯法益,常因过失而非为故意,故有关个人或法人之违法行为,必须探讨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并依循罪刑法定原则,以论究其应刑罚性。
  • 法益的保护有多种方法,在法治社会,诉讼被公认为保护法益的一种普遍和有效方式,所以建立一套有效的国有股权保护机制,并赋予其可诉性,以诉讼方式来救济国有股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 本文在研究董事竞业禁止的内涵及其理论依据、考察相关国家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确立我国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的四项基本原则? ?法益衡平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淡化差别待遇原则和可诉性原则,并进而设计了完善我国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的五条具体意见? ?改董事竞业的绝对禁止为相对禁止、统一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范围、明确规定竞业禁止义务的时间界限、明晰董事竞业的外延范围和完善法律责任体系。
  • 法益造句挺难的,這是一个万能造句的方法
  • 通过分析不能犯未遂可罚性的理论基础,认为不能犯未遂的成立包括以下几点:客观上行为具有法益侵害的相称性及犯意指向的明确性;行为不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行为人对事实存在错误认识。
  • 但在我国现阶段,形象权仍属一种应然的法益而非实然的法定权利,因而谈不上法律对它的规范,虽然,形象权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或通过人格权法、或通过著作权法抑或通过商标法等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但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很难得到圆满的解决或使得法律适用很难自圆其说
  • 其除了具有正当防卫权的共同特征以外,还具有自己特有的属性,即法益保护的单一性,防卫行为指向的特定性,防卫强度的无限性以及防卫前提的限制性。第三章,在剖析理论界对特殊防卫构成的不同观点的基础上,详尽地分析和探讨了特殊防卫的构成要件。
  • 恢复性刑事责任需要且能够在法益与犯罪本质、刑事法律关系及刑事责任等刑法基本理论问题上得到合理诠释: ( 1 )侵害个人法益犯罪并不是针对抽象的国家或社会实体的侵害,而是针对私人的侵害; ( 2 ) “重振权力”不是现代民权刑法的基本任务,保障与维护受害人和犯罪人合法权益是现代刑事法功能之一体两面,忽视任何一面势必使刑事司法陷于不义之境地; ( 3 )在具体刑事法律关系中,犯罪受害人是当然主体,有关国家司法机关是犯罪责任之追诉或裁判或执行主体,整体意义上的国家并不能成为主体; ( 4 )犯罪损害的修复与赔偿并非民事责任的事情,而是犯罪人应当担负的刑事责任之基本的实体性负担。
  • 恢复性刑事责任是指在侵害个人法益犯罪领域以修复损害与复和关系为实体负担取向的一种犯罪责任理念与模式,它与以施加损害与痛苦为负担取向的报复性或压制性犯罪责任相对立,实是对当代主流刑事惩罚理论? ? “一体论”的补足而非背离。
  • 犯罪客体集中体现了该类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从法益论的立场出发分析了三个犯罪具体的犯罪客体,认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
  • 关于具体危险犯,笔者在明晰了具体危险犯的危险,即危险状态是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刑法法益)所造成的预示一定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的法定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探讨了危险状态的判断构造,即对于危险状态,应该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基础,以科学的因果法则为基准,从事前和事后两方面进行综合的判断,在判断时,对于判断资料不能进行抽象化操作。
  • 第二部分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首先,本部分介绍了中外刑法理论中关于作为义务的形式来源学说和实质来源学说。在分析了形式来源和实质来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应当是形式来源和实质来源的统一,即:一方面从形式上探讨其规范的要素,认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的形式要素即我国刑法理论关于作为义务来源的四来源说:法律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先行行为及法律行为四种;另一方面从实质上探讨其存在根据,认为作为义务来源的实质要素是指行为人对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法益的危险程度加剧或危险向危害结果的现实性转化具有排他性支配。
  • 本部分认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共同的法理基础在于法益平衡以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二者的差异在于,法定竞业禁止中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特定人身信任关系决定了两者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对称,义务主体有忠实于权利主体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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