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和立功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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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章关于刑法适用范围的案例评析;第2章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案例评析;第3章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案例评析;第4章关于共同犯罪理论的案例评析;第5章关于故意犯罪停止状态的案例评析;第6章关于累犯、自首和立功的案例评析;第7章关于罪数理论的案例评析;第8章关于追诉时效的案例评析;第三篇刑法分则部分共8章。
- 在我国现行刑法解释中便存在“限缩解释”的情形,如前述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6日通过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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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语种
- 自首和立功的英语:section voluntary surrender and meritorious perform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