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造句
- 中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规定散见于一些规范性文件中。
- 公司而非股东是股东代表诉讼裁判结果的直接承受主体。
- 股东代表诉讼的性质具有代位诉讼和代表诉讼的两面性特征。
- 以上条款,可以看作是中国股东代表诉讼的雏型和发展趋势。
- 此属于直接诉讼,即一般意义上的诉讼,不属于股东代表诉讼。
-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正是这些强制规范实施机制的一个重要环节。
- (2)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是董事、监事、其他公司经营管理者等。
- 注意:股东代表诉讼解决了过去在公司权益保护方面的主体的缺位问题。
- 股东代表诉讼的范围远比直接诉讼广泛,它与公司本身的诉权范围相同。
- 大陆法系各国受此影响,也逐步建立起类似制度,即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 用股东代表诉讼造句挺难的,這是一个万能造句的方法
- 经过100余年的发展,股东代表诉讼已被普通法和大陆法系的多数国家采用。
- 其原因在于,无视该提案是违背股东利益的,有可能遭到股东代表诉讼。
- 股东代表诉讼的后果由公司承担,归于公司,而不是归于提起诉讼的股东。
- 它参与直接诉讼或股东代表诉讼,必须持股或者经法律许可受托豁免持股。
- 股东代表诉讼不同于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向公司或其他人提起的直接诉讼。
- 股东代表诉讼的机能可以概括为两个:损害赔偿机能和违法行为抑止机能。
- 投资者集团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是证券市场特有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制度。
- 换句话说,违法行为抑止机能的发挥,才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根本目的和意义所在。
- 这不仅表现在股东代表诉讼论题的提出,也表现在对这一论题的论证与展开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