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的造句
例句与造句
- 试论民事自认的效力
- 略论虚假自认的效力
- 论自认的效力
- 因为资料的缘故,笔者在本文中,也只能是注重介绍这三种自认的形态
- 在自认的概念上,提出了自认的三分法,即最广义的、广义的和狭义的。
- 用自认的造句挺难的,这是一个万能造句的方法
- 因此,有必要结合中国的实际对自认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 本文正是基于这一基本理念,紧紧围绕自认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展开。
- 第二部分在对有关自认的性质的各种学说进行系统整理的基础上,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 关于自认的属性素有不同见解,有学说把自认归于证据范畴,有学说将其排于其外。
- 显然,无论从实务还是从理论来看,对这三种自认形态研究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一点也不比自认的常规模态研究稍逊。
- 而我国对自认的研究重视不够,自主研究相对薄弱,没有形成一套符合中国实际的自认理论。
- 有关自认的性质的学说按自认是否必须具备意思要件可分为意思表示说和观念通知说。意思表示说又可分为确定意思表示说和放弃意思表示说。
- 关于自认的法理基础,笔者归纳性地提出了六大理论基础:认识论基础、处分原则、诉讼经济原则、诚信原则、辩论主义、程序主体原则。
- 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各国立法和学理对自认所作的界定,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认的定义,并通过自认的构成要件、自认与相近概念的辨析对自认的含义作了进一步的说明。
- 笔者认为本文的显著特色有二:其一:系统性与完整性,本文对自认的论述可谓面面俱到,系统而完备,在照顾体系的同时,笔者亦突出了重点,尤其对学界富有争执的热点问题从不同角度均作出阐述,而且在纵向研究的同时,将大陆法系的观点与英美法系中相应的观点进行了比较论述,从横向方面亦有所探索;其二:务卖性与创新性,这一特色集中体现在文章的第四部分,对现行立法进行了较深刻的反思,提出了自己的立法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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