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原因造句
例句与造句
- 第二部分是三地区破产原因之比较。
-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的法律规定研究
- 对于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一般原因,在有些情况下,债务超过也是破产原因之一。
- 银行和一般企业在破产原因、破产程序的启动、破产清偿、参与机构和人员等诸多方面都有明显的不同。
- 2 、在进行统一破产立法时,应当对所有的企业而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和企业组织形式如何,设定统一的破产原因,建立统一完整的体例。
- 用破产原因造句挺难的,这是一个万能造句的方法
- 提出在未来建构自然人破产制度时,在破产原因上应采取折衷主义立法模式,于破产法中既概括规定破产原因,又具体规定若干破产行为的立法方式。
- 如何开始破产程序,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制。这种规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债务人要具备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二是要有破产申请的提出和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 重整制度系对具有破产原因而又有复兴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一种积极的债务清理制度,即破产预防制度。
- 3 、在统一确定、 “不能清偿”这一基本原因的同时,应该统一辅之以“支付停止”这一推定的破产原因,并设定‘ ,债务超过”作为企业法人推定的破产原因。
- 笔者首先概述了破产原因的两种立法模式,并在概述港台地区的规定的基础上,对列举主义与概括主义两种立法模式的优劣进行了分析,阐述了两者近年来在立法上的互相渗透。
- 本文将安然公司的破产与盈余管理联系起来,从而使盈余管理更具有一个实际概念,并通过分析安然公司的破产原因,揭示它的现实意义。
- 破产原因是指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状态,也是法院判断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标准和理由,是划分是否破产的界限,是破产开始的重要条件,也是破产程序启动的实质要件。
- 然后,在概述内地规定的基础上,指出了三地区对破产原因规定的差异并分析了内地破产原因多元化的缺陷,提出了完善内地破产原因的立法建议并深入论述了“不能清偿”与“停止支付”的含义。
- 在此问题上,笔者通过对各国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体例的分析,对英美法系破产原因和大陆法系破产原因的比较,对我国现行破产原因立法的弊端的分析,提出如下观点: 1 、首先明确破产法的价值取向是既保护债权人利益,又保护债务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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