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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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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足于本国文化背景,坚持本民族特有之思维方式,从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体系出发,以自己适应当下文明与当前社会的惯常方式对犯罪客体予以认识,并得出结论:犯罪客体实质就是刑法上的法益,即犯罪客体的内容应当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法益)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首要要件,是犯罪构成之模块之一;若确失这一模块,犯罪构成模型必不完整。
  • 第二章:期待可能性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本章共分三节,第一节指出我国学者对期待可能性所下定义的不足之处,并将期待可能性的概念界定为:期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不实施刑法上的危害行为的可能性。
  • 因果关系的认定是本罪的重点和难点,我们认为,在允许的危险限度内的医疗行为,即使存在它与危害结果之间事实上的原因关系,但因是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行为,而不被认为是刑法上的原因。
  • 为了保证理论的连贯性,应该在科学定义“刑法上的行为”以及相关的“行为”概念之前,重视行为的机能研究,文章的第二部分,就对“行为”应具有的机能作了分析论述,并具体提出了行为的“基础与结合机能” 、 “过滤与界限机能” 、 “概括与分类机能” 。
  • “持有” 、 “作为” 、 “不作为”都是“刑法上的行为”中的类行为名称,我们应该从规范层面来认识和理解“刑法上的行为”的内涵,这一类“行为”是立法者基于一定原则下作的法律拟制,是对某种法益的保护为核心所人为设置出的规范要素的集合体,切莫与行为人实际实施的形形色色的具体自然行为、犯罪行为混为一谈
  • 该部分在考察了中外学者给错误下的定义后,对错误定义中分歧较大的两个焦点(即刑法中的错误是否包括打击错误和刑法中错误的存在范围)进行了讨论,认为刑法上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实或对自己实施的行为不被法律所允许的情况存在着主观认识和客观实际的不一致。最后,又从刑法中错误的主体、错误的对象、错误的内容、错误的本质四个方面分析了错误的基本特征,以加强对错误这一概念的把握。
  • 刑法上造句挺难的,這是一个万能造句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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