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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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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被害人在具体行为中的地位、作用和被害情况对加害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确定该行为在刑法上的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 1804年德国刑法学者费尔巴哈率先运用了不能犯理论并使其成为刑法上的问题,自此,围绕着不能犯的论争就没有停止过。
  • 但是,将诉讼诈骗行为认定为普通诈骗罪并不是对该行为在刑法上的全面评价,因为其侵害的客体具有双重性,有别于普通诈骗罪的单一客体。
  • 刑法上的规定将对其予以更深刻和更广泛的保护。商业秘密涉及问题较多,不仅包括自身的法律问题,还包括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
  • 刑法因果关系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当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被确认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才有可能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 本文从人类行为的基本认识入手,从外在动静与内在意识的统一为基本关照点,逐步深入到法律上行为的界定乃至刑法上行为论的认识。
  • 因此,单纯的对动、静或动静结合的观察只是人们对行为外在的描述,并不具有刑法上的行为特征,不符合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刑法上的行为具有社会的意义。
  • 故而需要上市公司对其信息进行披露,而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并干扰了证券市场有效的运行,因而须在法律上特别是在刑法上加以规制。
  • 本文是篇纯理论性的文章,重点在于探究如何在二元思维方式下界定“行为”概念,文章的特点是提出了研究的前提?方法论的选择问题,笔者的写作目的就在于通过研究和总结传统行为理论的优劣,对一元论思维方式提出质疑,并进而对“行为”理论的研究思维作深入思考,提出了转换思维方式,重识“行为”概念的观点,对“刑法上的行为”以及“持有” 、 “不作为”的行为性质有了较传统理论不同的见解。
  • 主要阐述了“他人财物”的含义,对不动产、无形财物、非法取得的财物及违禁品是否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作了详尽的分析,同时对遗忘物与遗失物是否应当加以区分进行了论证,对刑法上的埋藏物与民法上的埋藏物的关系作出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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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此,本文在比较分析国外相关刑法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务经验,对刑法上占有的含义、占有的成立及其与民法占有的区别作了较为细致的分析,以期对正确认定财产占有关系有所裨益。
  • 无论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是刑事诉讼的运行规律以及刑事诉讼的实践,都会导致刑法上的犯罪主体不成为刑事诉讼法上的“犯罪主体”和刑事诉讼法上的“犯罪主体”不一定是刑法上的犯罪主体。
  • 本文着重讨论了我国典型包庇犯罪的历史变迁、在理论上存在争议的有关基本问题、司法认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及典型包庇犯罪的立法完善等问题。古今中外的刑法虽对包庇犯罪都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刑法上明文规定“包庇”犯罪则是近现代立法的结果。
  • 笔者首先指出界定“行为”概念的前提是要转换研究该问题的思维方式,并就事实?价值分离的二元思维下的犯罪原型和犯罪模型层面的划分问题作了具体论述,然后分别就不同层面的行为概念? “自然行为” 、 “犯罪行为” 、 “刑法上的行为”的具体内涵提出了笔者的见解。
  • 笔者认为,学者们在一些问题上的分歧归根于一个根本问题的认识,即刑法介入侵占罪的理由和程度,如何区分侵占行为在民法上与刑法上的界限,刑法对侵占行为的介入是扩大还是限制,学者们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取向决定了对侵占罪的不同理解。
  • 刑法上对于一个具体的犯罪发生了加重结果而刑法加重其刑的犯罪称之为结果加重犯,传统刑法理论对于结果加重犯做“两分结构”的解读,即由一个故意的基本犯罪和一个加重结果的过失犯构成。
  • 传统的行为理论的研究都有这样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局限于一元论的思维方式,以单纯事实的,单纯价值的,抑或事实? ?价值一体化的方法论,来研究刑法理论中的“行为”概念,结果导致要么是无法解释刑法上特殊的行为形式,要么只是表面上牵强附会却经不起深入推敲,要么仅追求能有张力地解释各种行为方式却脱离了人们认识的思维习惯。本文正是基于对研究方法的质疑和反思,采用事实? ?价值分离的二元论思维方式,结合分析理解“持有” 、 “不作为”等刑法中特殊行为形式的特征,重新认识和界定了刑法理论研究中的“行为”概念。
  • 因此,刑法上的埋藏物的概念与民法上的埋藏物的概念不同,二者是一种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刑法上的埋藏物不仅包括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埋藏物(即民法上的埋藏物) ,而且还包括所有权归属明确的埋藏物。
  • 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这是我国刑法上第一次确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第三章具体分析了我国刑法上占有的成立在客观支配状态和占有意思上的要求,认为这应当同我国的法律体系和占有支配习惯联系起来,并且,不同类型的占有在控制支配关系的具体内容上应当有着不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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